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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WTO-加入WTO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

加入WTO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

作者:李文柱 阅读10935次 更新时间:2001-11-01

引言
一、WTO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
2、国民待遇
3、促进经济开放
4、公平竞争
5、全国法制统一
6、透明度
7、司法审查
二、加入WTO与我国法制建设的关系
1、加入WTO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
2、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3、WTO基本原则对我国法律建设的影响;
4、我国经济法制建设成果为加入WTO奠定了体制基础;
5、加入WTO将加快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制建设任务
1、修改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制定保护国内产业的有关法律法规。
3、根据WTO规则的例外规定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4、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5、加入WTO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走向国际化
结束语

   引言
2000年内,中国有望加入WTO。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经过14年"复关"、"入世"的漫漫谈判历程,"黑头发都变成了白头发"。今天,中国终于来到了WTO的门前。中国加入WTO,将对中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重大影响。最为直接、首当其冲的将是经济法制建设。观念的转变,其意义是深远的;而体制制度的变革,其影响则是现实而重大的。WTO规则本身是反映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一套系统的法律法规。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入WTO,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将面临什么样的挑战和机遇,是社会各界人士广为关注的重要话题。本文拟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WTO规则的几个重要原则

WTO规则本身是反映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法律法规。这一点,已被WTO实践所验证,从几个基本的统计数字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目前,WTO有135个成员国,有近30年国家正申请加入;它规范管理95%以上的国际贸易。它所管理的不仅是货物贸易,而且扩大到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国际投资。WTO规则的几个原则,也足以证明这一点。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根据WTO协议,各国一般不得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一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国民的待遇,至少不能低于它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WTO协议要求一成员国给予另一成员国的任何优惠,例如针对其某项产品征收更低的关税等,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WTO成员国。
这一原则非常重要。WTO主要协议都规定了这一原则。
GATT第1条就规定了这一原则,即,一成员国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国的产品。这里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是无条件、永久的、普通的和多边的。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经WTO许可,才可以暂背离这一原则。如安全例外和一般例外;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自由贸易区等经济组织成员内相互间的优惠待遇等。
GATS第2条规定,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鉴于各成员国服务贸易水平发展不平衡的现状,WTO允许少数成员存在与该原则不符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必须列入例外清单报WTO,且只能执行到2005年。此后,服务领域也要实行无条件的、永久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Trips第4条也都对此作了规定,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成员国必须普遍遵守的一般义务和基本原则。它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成员国的国民应当享受同等的待遇,不成对某一成员国国民实施歧视。但在特定情况下也有例外,如按《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和《罗马条约》提供的互惠待遇;Trips本身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等方面。
这一原则,是对传统的双边最惠国待遇的发展,带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上述三个协议覆盖了WTO所管理的主要贸易领域,它们都将最惠国原则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只在具体规定方面有所不同。
(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这一原则指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享受与该成员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即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GATT1994沿袭了GATT1947第3条国民待遇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不对进口产品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征收超出同类国产品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2、在有关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规则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国产品同等的待遇;3、不得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方面有特定数量或特定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者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4、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面,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GATS中有关国民待遇的内容未纳入普遍义务,而是采取了具体承诺的方式,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或分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各成员平等谈判达成协议,在互惠基础上,根据协议在不同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GATS第17条规定,在不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而与承诺表的要求相一致的条件下,一成员国应该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国人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TRIPS第3条规定:每一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都对此作了规定。只是在具体处理原则方面略有不同。GATS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条约都将国民待遇作为适用原则,在适用范围、可获得性、维护和执行方面予以规定。
国民待遇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成员国通过国内政策、法律及税收等措施,抵销关税减让的效果,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它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起,共同保证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建立在非歧视的基础上。由此,这两个原则也常常被合起来称为非歧视原则,被誉成世贸组织的基石。
(三)、促进经济自由开放原则
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世贸组织的一系列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正如《马拉喀什宣言》中所述:"部长们……决心通过使他们的经济参与以开放及市场导向政策为基础的世界贸易体系和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和决定中所作的承诺,在乌拉圭回合基础上再接再厉,取得更大的成功。"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多边谈判,逐步降低关税,取消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壁垒。
GATT要求各成员国逐步开放市场。其第2条是各国的减让表,第11条是一般取消数量限制,都要求成员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以允许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与国产品进行竞争。这些逐步开放的承诺具有约束性,并通过非歧视贸易原则加以实施。
GATT成立以来,先后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主要内容就是削减各国关税,限制关税水平。谈判的重大成果,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的平均关税由40年代末的40%左右下降到目前3.8%左右;发展中国家的下降到目前12.3%左右;对一些产品实行了零关税。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就之一,就是大幅度地增加了约束关税的产品范围。发达国家爱约束关税约束的产品范围从78%扩大到99%,发展中国家从21%扩大到73%,经济转型国家从73%扩大到98%。其结果是为投资者和贸易商提供了更高程度的市场安全性。
WTO其他货物贸易协议也要求各成员开放市场。如《农产品协议》要求各成员将现行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进行关税化,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和逐渐降低关税水平。《进口许可证协议》要求各成员昼不使用许可证管理贸易。如果使用,则尽可能使用可以扩大而不是缩小该贸易领域的方式来管理。《海关估价协议》等相关协议也使各国开放市场的承诺更具可预见性,减少随意性,并增强可操作性。
GATT明确禁止成员国使用数量限制来控制进出口。第11条规定,任何成员国除征收关税、税赋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成员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虽然在例外情况下允许实行数量限制,但有严格的条件,且在实行时不得带有歧视性。
服务贸易领域虽不存在着关税,但仍同样需要一个可预见的环境。GATS要求各成员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分阶段开放本国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市场的承诺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保健、建筑、环保、娱乐等服务领域。各成员国作出的一系列有关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承诺,与关税承诺一样,反映在各成员国承诺与减让表中,并将在以后的谈判中逐步扩大。
(四)、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WTO的非歧视原则为促进公平竞争提供了一个基本条件。具体的商业条件等方面,WTO也作了许多规定,以消除扭曲竞争的行为。如1994GATT第6、16条有关倾销与补贴的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以倾销或补贴的方式销售商品。否则,受损害的进口国在一定的条件下,遵循一定的程序,可以对进口产品征收补偿性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来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同时也反对各国滥用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
此外,对货物贸易中可能产生扭曲竞争行为、造成市场竞争"过度"状况,经WTO授权,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或出于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目的,可采取措施以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知识产权协议,将改善智力成果和发明的竞争条件;GATS将进一步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条件,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
目前,WTO成员在货物、服务、与贸易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投资措施等几乎所有贸易环境,如要采取任意性、歧视性或保护性的有关政策,都要受到WTO规则的严格制约。
(五)、法律统一实施原则
WTO要求成员国一揽子接受其全部规则,不允许对其中部分规则或条款实施保留。并强化了WTO规则优于国内法这一点,取消了以往GATT中的所谓"祖父条款",即一国在加入WTO之前与WTO规则不符的法律在加入后仍可实施的情况。
WTO要求成员国在其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特区及其他已建立关税、税收和法规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特殊经济区"),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与贸易、服务、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六)、透明度原则
各成员国实施的有关贸易的政策、法令及各成员国间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使之具有透明度,企业和个人都容易了解到。其目的在于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扭曲国际贸易。WTO各项具体协议中,都对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在有些国家(例如巴拿马)的加入议定书中,还承诺在法律公布实施之前应有一段时间供公众提出意见。
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十分重要。它将大大有利于提高商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争端,促进经贸发展。也将有利于提高立法水平、公正执法和杜绝腐败现象。
在WTO中,还有两种方式来保证这一原则。一是通知(Notification),即各国政府必须经常性地向WTO及各成员国通知各自的具体措施、政策和法律,并且应成员的要求,应提供有关法律的情况,包括让成员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二是通过审议(Review),即WTO总理事会和主管各项协议的理事会、委员会对各国贸易政策和执行各项协议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审议,以保证各成员国贸易政策与WTO的规则相一致。
贸易政策审议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早期成果之一,在回合结束前几年就开始进行了。最初的审议是根据GATT进行的,集中在货物贸易上。1995年WTO成立后,审议的范围随着WTO管辖范围的扩大而扩大,覆盖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WTO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实际上是总理事会的另外一种形式。审议集中在成员国各自的贸易政策和做法,但也考虑各国更广泛的经济和发展要求、政策目标及面临的外部经济环境。对主要四大贸易国,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的贸易政策,每两年全面审议一次。对其他国家,根据其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相应增加间隔时间。审议有效地保证了各成员国有关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透明度原则并不要求成员国泄露"机密资料"。这些资料指一旦公布将会影响法律的实施、违反公共利益或者会损害某些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资料。
(七)、司法审查原则
司法审查是指由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也即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应接受法院的审查,行政机关没有最后的决定权。在WTO协议中,法院包括司法法院、仲裁法院(有些国家有这样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法院。
司法审查是WTO的一个基本要求,即凡与WTO协议有关的行政行为,都应有提交司法审查的机会。WTO众多协议的形成时间不同,有些协议没有对司法审查作出特别的规定,但司法审查的要求是毫无疑问的。
以上是WTO的几项基本原则。但,有原则就必然有例外。WTO协议作为重要的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规则,是各国多年谈判协商意思一致的结果,其背后是各国利益间的相互协调与平衡。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制的差异,发展上的阶段性和不平衡,现时目标战略取向,政策的抉择等多方面因素,在遵守基本原则时必然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WTO本身作为一个健全成熟的国际组织,也充分考虑了这些方面。因此,在各项基本原则规定的同时,也允许有一定的例外。如发展中国家例外情形;安全例外;一般例外;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例外等。但这些例外,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从整体上看,WTO规则是求大同,存小异,在严守原则性的同时,允许必要的灵活性。

   二、加入WTO与中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关系

(一)、加入WTO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
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WTO有135个正式成员,尚有30个国家正在申请加入。在WTO成员中,120多个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有近10个是迅速向市场经济转变、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的东欧和前苏联解体后独立的一些国家和地区。GATT/WTO的基本原则及协定、协议都是建立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市场导向为前提条件下的。WTO的宗旨是,通过实施非歧视视原则,削减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它要求各国的贸易政策行为不能扭曲市场竞争,不能人为地干预市场交易,要努力减少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大幅度地降低关税、非关税及其他阻碍贸易进行的壁垒。在更大范围内让市场配置各国资源,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生态平衡和环境。
中国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地方与部门的保护强烈,规模经济薄弱,真正公平竞争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中国加入WTO,有助于统一国内的市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体制,加深国内市场的分工,进而扩大国内市场,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得以确立和完善。同时,中国加入WTO,还有利于与各成员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进行国际贸易,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与竞争,充分发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积极作用,将国内市场与世界市场融为一体,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这些正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二)、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WTO规则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代表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它要求各成员国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行自由贸易,保护自由竞争。因而从某种意义来说,WTO规则是规制全球市场经济的"经济法",有着在国际上禁止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和保护市场经济的作用。它体现国际范围内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
从GATT-WTO的演变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组织正通过服务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补贴纪律、可持续发展、贸易政策审批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全面通知程序等手段,将其协调范围不断拓宽,从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投资与知识产权,从边境措施延伸到国内政策与立法领域,且其规则纪律不断加严。WTO规则,以各成员方政府的职能活动为规范对象,为成员方政府设定权力与义务。加入WTO,成员方的立法与行政管理就要受到WTO的约束和监督,其实体内容与程序规定都要与WTO规则与原则相协调。
加入WTO,就必须全部接受WTO规则,并根据WTO规则对国内法律进行修改,使国内法制与WTO规则相协调。这一点这是成员国的首要义务。同时,WTO规则代表国际通行规则,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方向。
(三)、WTO基本原则对我国法律建设的影响
加入WTO后,在接受WTO规则同时,WTO规则的基本原则也将成为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指导原则。遵守这些原则,能够保证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与国际通行规则相符,保证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正确目标方向。按这些原则进一步改革我国经贸体制,是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一致的,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在这些基本原则指导下,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将发生巨大的变化。
1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这两个原则保证了各成员国间经贸往来的非歧视性待遇,通常又合称为非歧视原则。它要求平等地对待各国经贸伙伴,平等地对待外国人与本国国民。这就要求我国的经济立法与执法中,平等地对待各类国内外市场经济主体,不以主体的性质不同而给与不同的待遇,创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良好经济环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三分天下,各自为政的局面,可以说是在这方面有一个良好的开端。目前区分中外主体而形成的国内法律体系与涉外法律体系,在将来会逐步走向统一,从而真正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法制的现代化与国际化。
2 促进贸易自由化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建立一个开放的经贸体制,促进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等的自由化。根据这一原则,我国的经贸法制还要进行多方面的调整。如我国当前的进口关税及其结构要积极调整。要进一步调低整体关税水平,大幅度削减峰值关税,加大各类产品的税率级差,努力使关税总水平与发展中国家水平基本一致。我国的平均关税水平,由1994年的42%降到目前的17%。我国已经承诺,2005年降到10%。非关税措施方面,要深化改革。进一步减少受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尽可能用进口关税配额外负担取代进去的多种保护,并使用全球配额方式。我国已把制进口配额的产品从1200多种逐步降到了现在的不到400种。配额管理方面,尽可能全面采取招、投标方式制度。在企业经营权方面,要赋予企业更广泛的外贸经营权。由目前的审批制,逐步转为登记制。服务贸易方面,在对等谈判、互惠开放条件下,扩大开放的部门及地区。还有其他如规范有关技术法规,推进投资自由化等等。
2 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我国应尽快制定反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等方面的立法,以消除进出口贸易方面扭曲竞争的行为。要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通过完善的法制,创造并维护一个中外主体公平竞争的良好的市场环境。
4 法律的统一实施原则
这一原则必将对消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产生巨大影响,有利于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市场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有利于我国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这也要求对国内有关立法与执法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和纠正实践中存在的违规立法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以避免和减少行政纠纷和贸易争端,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统一,
5 透明度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法规、政策等市场规则要明确、公开透明。不能含糊不清,不为人知、暗箱操作。过去那种用内部文件、内部规章等方式管理经贸的做法必须彻底摒弃。各种法规政策文件将统一公布,为各类经济主体容易知悉、获得。这将大大有利于提高商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争端,促进经贸发展。也将有利于提高立法水平、公正执法和杜绝腐败现象。
我国政府也承诺,只执行那些已公布的,其他WTO成员 、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及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中国应要求,应在这些规则措施实施或执行前,使WTO成员获得所有有关信息。中国政府还承诺,创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专门用于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建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或企业的要求,可以提供所要求公布的全部有关信息。对信息咨询的答复应及时、完整并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
6 司法审议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种裁决、命令,当事人认为错误、不公平的,都可以向有关机构提起审议申请,由审议机关作出最终裁决。审议机关必须是独立于作出最初裁决的行政机关,可以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根据这一原则要求,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机制,从而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行政腐败,符合国际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四)、我国经济法制建成果为加入WTO奠定了体制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取得丰硕成果,为我国加入WTO奠定了较为坚实的体制基础。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把它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邓小平改革思想的关键部分。在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党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随着实践的发展作出了一次比一次更加科学完备的结论。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管理方法进行认真改革。在实际上提出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问题。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肯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 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1992年十四大,明确地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特点 、运行原则作出了理论概括。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依据,描绘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构想。
1997年9月召开的十五大,进一步指明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在所有制结构、公有制实现形式、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探索,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一点,已成为各界的共识。市场经济规则需要法制化。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对经济活动进行规制的经济法律制度,成为市场经济建立与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国家管理经济由以前的经济手段为主转化为以法律手段为主,兼以必要的经济、行政手段。国家通过经济立法、执法活动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经济法制的完善。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尤其是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之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有了长足发展。经济立法工作取得可喜成果。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制定了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是按照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不是按所有制形式来规范市场主体的,有利于各类经济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的竞争发展。特别是公司法的制定使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有法可依,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了重要作用。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仲裁法、合同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 原则,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并对统计法、会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这些法律巩固了国家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改革成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制定了劳动法等法律。在对外开放方面,制定了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在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方面,制定了农业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 、公路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等法律。
这些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连同以前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初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件,也为我国加入WTO在体制上、制度上作了必要的准备。
(五)、加入WTO会大大推进我国经济法制建设进程
从GATT到WTO这50多年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历程中,形成了为目前135个成员方接受的一系列经贸协议、协定。它们构成了国际经贸方面通行的规范、惯例,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成员方之间开展经贸合作与竞争的"游戏规则"。它们是国际经贸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之一,是各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成员国制定经贸法律法规的基础。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形势,我国需要寻求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保障,以便更好地全面参与全球性生产和国际分工,趋利避害,发展自己。改革开放的内因使我国积极向GATT/WTO规则靠拢,加入WTO的义务要求会大大加速这一进程。我们应以加入WTO为契机,加强立法与执法工作,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和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加入WTO,有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育,有利于市场经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目前,适应改革开放与加入WTO要求,我国相关法律的改、废、立工作正在积极酝酿进行。

   三、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制建设任务

当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加入WTO的要求,我国经济法制建设面临着十分沉重的任务。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政府体制、企业体制与经济运行机制的全面转轨。我国必须加快国内经济、政治改革的进程,重新调整国家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尽快使我国的经济运行体制与规则与WTO规则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体制与规则相适应、相衔接。要充分认识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加速转型这一进程的艰巨性与复杂性。这一切都为法制建设提出了更紧迫的任务。
(一)、对照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的承诺,修改我国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这是加入WTO的重要条件,是成员国的首要义务,也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
加入WTO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的通知和修改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确保加入方有效执行WTO各协议的保障和基础。在多边谈判中,WTO工作组成员要对加入方的贸易体制进行审议,确保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定和加入方承担的义务不抵触。如与工作组成员通过多磋商和谈判达成协议,加入方可承诺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这些承诺将反映在协定书中,成为加入方必须履行的义务。这就要求我国的有关法律在加入时或在一定的过渡期内,进行修改,与WTO规则和我国的承诺相一致。
国务院法制办已列出了有关立、改法律的清单,并制订了时间进度表。目前由外经贸部负责牵头修改的主要有外商投资企业法、外贸法、商检法等法律及相关条例及实施细则。各项法规的修改工作也在积极进行。其他部门负责的,如国家工商局、版权局、专利局负责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人总行、保监会、证监会负责的银行、保险、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等。
(二)、制定完善符合WTO规则的防止国内产业损害的有关法律法规。
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和我国的承诺,我国进口关税水平要逐步降低,许可证、配额等要逐步减少或取消,一些限制外国产品或服务进入的措施及有关外汇平衡、国产化比例的规定也要相应废除或修改。这样,国内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将面临日益激烈的进口产品及服务的竞争。为了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稳定外汇储备,我国目前要抓紧制定这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这是当前一项非常迫切的任务。WTO规则所允许的可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行政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反倾销措施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国外进口产品低价倾销并造成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的,进口方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各项规定。我国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到目前为止,已结案一起,即新闻纸案。另有四起正在处理之中。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条例中有许多不符合WTO规则之处。目前,我部已提出相应的修改方案并已上报,拟将之升格为法律,以更好地发挥反倾销的保护功能。
2 反补贴措施
WTO《反补贴协议》中规定的补贴种类非常宽泛,在有关界限上留有一定的弹性。WTO成员均将此作为其作为有效控制进口的手段。我国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但其中关于补贴的规定非常笼统原则,实践中也缺少可操作性。直到目前,尚无一起反补贴案。为此,我部草拟了《反补贴法(草案)》并已上报,拟单独立法,以更好地发挥反补贴措施的作用。
3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S)制度,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即一种产品的进口(包括服务)一直在大量增加,对进口国国内生产相似产品或生产与进口产品相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进口国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进口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在公平竞争状况下可以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手段,在操作上也具有很大的弹性。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一向是空白,宜及早出台。我部草拟了《保障措施法(草案)》并已上报。
(三)、根据WTO规则中的有关例外和减免义务规定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
WTO众多协议、规则中均有例外和免除义务的条款。这些条款给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控制进口留下了一定的余地。这些规定形成一种保险机制,发挥着安全阀的作用,为成员国政府提供了在必要时违背特定自由化承诺的途径,又规定了一定的条件限制。
1 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进口限制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2条以及第18条的规定,WTO允许其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国际收支困难的情况下,为保障对外金融地位,确保足够的外汇储备水平,中止有关减让和承诺,限制进口数量或其价值。
援用该条款的有两个要件:1、一发展中成员正在经历国际收支困难。至于何谓国际收支困难,WTO规则本身并未作明确界定,而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该成员的国际收支情况进行评估。2、该成员需要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并需要保证有充足的储备水平以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
尽管WTO允许成员在实施这种进口限制时,可以对不同的进口产品采取有差别的限制措施,即优先进口对该成员实施其经济发展政策更为关键的产品,但是应避免对任何其他成员的商业利益或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是不合理地阻碍最低数量的商业性进口。此外,成员实施的这种进口限制不得超过制止外汇储备严重下降所必须的程度,且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须逐步放松直至取消这种限制。
成员采取此类进口限制措施时,应优先考虑影响产品价格的措施,包括进口附加税或进口押金等,只有这些措施不能扭转其外支付地位的迅速恶化时,它才能采取数量限制措施。
关贸总协定历史上,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因出现国际收支困难而实施过进口限制。印度和韩国曾长期援用该款实施进口限制,后两国国际收支状况改善,直至80年代,欧盟对印度,美国对韩国,逐一磋商并诉诸争端解决程序,才使得这两国最终解除了限制。
2 新兴工业条款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8条a节和c节的规定,WTO允许一发展中成员为促进建立某一特定工业,而背离其所承诺的市场开放的义务,实施关税保护和数量限制的措施。所谓建立某一特定工业,包括1〕建立一项新的工业,2〕在现有工业中建立新的分支生产部门,3〕对现有工业的重大改造,4〕对只能少量供应国内需求的现有工业的重大改建,5〕因战争或自然灾害而遭到破坏或重大损害的工业的重建, 和6〕按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轻重缓急,发展新的或改造扩大现有的生产结构。
在该条款下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关税保护和数量限制。为促进建立某一工业,一成员可修改或撤销业已承诺的某些关税减让。该成员方在通知WTO后,立即开始与受影响的成员方开始协商谈判有关关税减让的项目。如不能达成协议,则将其提交WTO讨论,但无论结果如何,该成员方仍可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项目,受影响的成员方,在对等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在关贸历史上,有斯里兰卡、希腊、苏里南、韩国、印尼等国先后使用过该限制措施。
如果采取上述关税措施,仍无法达到促进建立某一工业之目的,则WTO允许成员方采取数量限制,但措施须非歧视地实施。该成员方须与受影响的成员方磋商,如果就采取的限制措施通知了WTO后60天内,磋商未果,WTO要讨论该成员方为达成协议损害已尽合理努力,受影响成员方的利益是否得到合理保证。如果获得WTO的同意,则该成员方在必要的程度内,免除WTO义务,实施数量限制。只要该成员实施的数量限制措施,没有超出WTO批准的范围,其他成员方不得将限制措施诉诸争端解决程序。采取数量限制的成员方,要接受WTO每年的监督审议。
在关贸历史上,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促进建立工业的案例比较少。1949年和1950年,古巴、海地和印度采取了该措施,被获准就某一单项产品实行配额,斯里兰卡从1949年起,获准对众多产品实施进口数量限制,直到1964年结束。1970年希腊就电池征得了受影响缔约方法国和英国的同意,实施数量限制。印尼于1983年对食品、饮料和水果实施数量限制。1984年马来西亚对蜡染布围裙停发进口许可证。但希腊、印尼和马来西亚的案例,涉及贸易量很小,所实施的限制影响有限,当时的关贸总协定并未深究。
3 一般例外条款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规定了对于以下10种措施可免除成员方所承担的义务,成员方可实施限制贸易的措施:1〕基于维护公共道德的必要措施;2〕保护人民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3〕有关黄金、白银的进出口措施;4〕保证实施与关贸总协定无抵触的国内法令的必要措施;5〕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6〕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的措施;7〕配合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而采取的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的措施;8〕实施与关贸总协定无抵触的商品协定的措施;9〕在国内原料价格低于国际价格时,为保证国内加工工业的需求,所实施的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10〕在供应不足时,为获得产品而采取的措施。
实施上述例外措施,成员方应遵守非歧视原则。关贸历史上,一般例外措施的案例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的措施,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的措施;二是保证国内法执行而采取的限制措施。
4 安全例外条款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1条规定,基于国家安全利益、军事国防、外交关系的考虑,成员可被免除部分义务。关贸总协定历史上,实施该例外规则的案例有十来起。如美国对古巴和尼加拉瓜贸易禁运案,马岛战争期间欧共体对阿根廷限制贸易案。这些案例均是由于两国政治关系紧张或战争原因造成的,因此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一般不会收到其他成员的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表明,国家安全利益高于贸易利益,实施安全例外措施的成员方,是其安全利益需要的唯一判断者。换言之,出于国家安全利益需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如贸易禁运、限制进出口乃至解除与其他成员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当事方有决定权,WTO和其他成员方的干预有限。
5 免除义务条款
《WTO协议》第9条第3款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成员可以申请免除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关税、市场准入减让等等)。申请免除义务,须说明免除义务要达到的目的,以及用尽了符合WTO规定的措施仍不能实现此目的。免除义务的申请须向WTO有关理事会提出,后者在90天内进行讨论,并提交部长会议作出决定。该申请的通过需获得四分之三多数投票。成员方在获得免除义务的许可前后,应与受影响的成员方磋商,以弥补因此而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如果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则受影响的成员可以诉诸争端解决程序,结果往往是对等中止或终止相应减让和承诺。 关贸总协定历史上,各缔约方共115次获得免责,其中发展中国家81次,欧共体21次,美国7次。
6 就关税减让重新谈判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8条规定,WTO允许成员国每3年,修改或撤销业已作出的某产品的关税减让承诺,在特殊情况下,经向WTO申请批准,可随时修改或撤销承诺,但须与受影响的成员方,即最初谈判该产品关税减让的成员方谈判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该成员仍可单方面修改或撤销承诺,受影响成员可在6个月内对等撤销对该成员的有关产品的关税减让。
7 技术性壁垒措施
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成员在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制订相应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评定程序等,来限制不符合规定的进口产品。目前,WTO各成员均制定了多种形式的技术性措施,对部分进口产品进行限制,而其中发达国家成员尤为严重。在这方面,我们已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并已制订了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力争尽快完成涉及重点行业、领域的技术性保护措施的具体标准方案。
8 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
WTO各协议中很重要的一项是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1、较低水平的义务;2、更灵活的实施时间表;3、发达国家"最大努力"的承诺;4、对最不发达国家更优惠的待遇;5、技术援助和培训等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是我国"复关"和"加入WTO"谈判三原则之一。WTO规则中对发展中国家作了许多特别的规定。加入WTO后,我可按WTO规定享受有关发展中成员应享有的权利,加快相关立法进度,运用WTO允许的手段和过渡安排,合理合法地对我产业和市场进行保护。
(四)、适应加入WTO后新的经济形势,积极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加入WTO后,伴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经济将加快融加入WTO界经济之中。各类经济主体在更广阔的舞台下竞争发展。我国巨大的国内市场将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来我国投资,国内各行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我国的经济法律要为经济发展服务,在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同时,要积极推动我国企业的发展,增强其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此,要制定一糸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填补有关经济法律体系空白的同时,要引导、推动、扶植我国企业的发展。
目前,在电信管理、外资证券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国际海运管理、农业补贴等领域,我们要加快立法、填补空白,作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另外,要加快制订我国的反垄断法、对外投资法、海外投资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培育扶植我国自己的跨国公司,鼓励它们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提高它们的国际竞争力。
(五)、加入WTO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走向国际化
1 参与新规则的制订
加入WTO后,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积极参与WTO有关新规则的制定工作。我国将由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规则的主动制定者,增大发言权。我们将积极捍卫WTO规则的基本原则,确保WTO规则向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完善、维护良好的国际经济秩序。
2 利用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和发展我们的经贸权益。
加入WTO后,我们可以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地处理我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经贸争端。由此,将彻底改变以往双边磋商谈判难以解决争议情况下,易引进激烈的贸易对抗的局面。在双边途径之外,多一种选择,减少他国对我国随意性的单边歧视。也可以淡化经济问题的政治色彩,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外交大局。
WTO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为协调各国经贸政策提供论坛。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论坛,在重大经贸政策方面阐明我们的观点,争取更多的国家的支持。加入WTO后,也有利于我国在WTO体制下,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竞争与合作。
为此,我们在要在加强国内法制建设的同时,更多地研究以WTO规则为代表的国际通行规则,并积极地参与制定实施,努力提高我国法制建设的水平。

   结束语
1999年月11月15日,中美达成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赢"协议。美国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评说道,中国最大的"赢"是,该协议将极大促进中国的法治化建设。克林顿总统在致国会的信中也说道,中美WTO双边协议对于中国来说,有助于加强中国的法治建设,巩固市场地位,扩大中国与世界的联系。他们的评论是很中肯的。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没有中国的参加,WTO是不完整的。WTO需要中国,中国也需要WTO。我国加入WTO,必将大大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使我国经济更快地成为全球化国际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加入WTO后,我国在进行经济法制建设进程中,也要遵守WTO规则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公平竞争、自由开放、透明度等原则,将成为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指导原则。遵守这些原则,能够保证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与国际通行规则相符,保证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正确目标方向。按这些原则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经济体制,是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一致的,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在这些基本原则指导下,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将发生巨大的变化,我国的法制建设将达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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