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wto

老行者之家-WTO-从GATT到WTO 看当代世界法律走向

从GATT到WTO 看当代世界法律走向

作者:刘佑生 阅读4252次 更新时间:2001-11-14

  明天,我国就要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可以说,经过媒体的宣传,WTO在我国已家喻户晓。但是,人们对GATT(关税贸易总协定)却知之甚少。

  其实,WTO是从GATT演变而来。历史上溯到50多年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国际社会为了调整多数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于1947年10月23日由美国、英国、法国、中国等23个国家签署了关税总协定,生效日期是1948年1月1日。到1994年底,缔约方共有125个,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对促进世界贸易的繁荣起了重要作用。

  伴着岁月的流逝,历史走进20世纪80年代,GATT缔约方发现,关税总协定已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世界贸易发展趋势。其明显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贸易争端机制方面没有法律约束性手段。二是GATT的例外条款过多。三是GATT的适用范围有限。比如农产品、纺织品、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都游离于GATT之外。

  凡此种种,迫使GATT缔约方发动了旨在加强和扩大多边贸易体制的乌拉圭谈判。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8年的多边谈判,终于在1994年4月签署了最后文件,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此取代关税总协定(GATT)。

  WTO的基本任务有三:一是制定世界性贸易规则,并监督执行;二是组织成员国开放市场;三是解决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概括起来说是12个字:制定规则,开放市场,解决争端。

  WTO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两句话:一是非歧视原则,其核心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二是国民待遇。

  从GATT演进到WTO的过程来看,当代世界法律的走向呈现三个明显特点:

  第一,世界各国的法律特别是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逐步走向大同。这种趋势不会因为各国政治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目前,WTO制定了1000多件规范性贸易法律,并强调成员方应将其经贸法律法规制度统一适用其管辖范围,以建立公平统一的世界贸易市场。至于各国如何运用国际条约,在国际上并无统一规定。习惯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转化适用”原则,即为了在国内实施条约的内容,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即将国际法转为国内法。另一种做法是“直接适用”,即批准加入某一国际条约后,该条约即可适用于缔约方而无须进行相应的立法。不论采取何种方式,WTO强调公认的“条约必须遵守”。

  第二,增强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强制性。在GATT时代,解决贸易争端没有法律强制手段,结果使贸易争端难以得到有效解决。WTO成立后,建立了一套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贸易磨擦的规则和机构。其机制名称不叫“法院”,而叫争端解决机构;不叫“法官”,而称专家组。WTO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构成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两审终审制”。截至目前,在WTO接受的190多个案件中,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进行裁决的有40多个,涉及农业、知识产权、动植物检疫措施等许多领域。这些案件的裁决促进了WTO规则的有效执行。

  第三,WTO法律规则的建立,代表了世界法律走向。中国加入WTO,不仅顺应了世界法治潮流,而且从法律上得到以下保障:一是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为建立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中国可享受世贸组织属下各项多边协定规定的权利;三是享有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双边贸易争端的权利;四是享有参与制定全球经济贸易规则的资格。

  在结束本文时,放眼全球,WTO规则代表了当代世界法律潮流。可以这样说,谁能吃透WTO规定,WTO就会给谁带来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