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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WTO-WTO农业协议

WTO农业协议

作者:不详 阅读9824次 更新时间:2003-07-21

  《农业协议》的宗旨是逐步实质性削减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从而纠正世界农产品市场的限制和扭曲。主要涉及农产品市场准入、农业国内支持、出口补贴以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一、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谈判的背景

  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一直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游离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有效约束之外,农业保护始终深深地植根于发达国家的国内农业政策之中,以至于在肯尼迪回合以后的历轮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中,尽管农业贸易问题被试图纳入关贸总协定的管理框架,却一直未能成功。由于对农业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进行约束,发达国家利用总协定的体制缺陷,推行农业支持和进口限制政策,造成农产品结构严重失衡和过量生产。而为缓解库存压力,处理剩余产品,发达国家又采取巨额出口补贴向国际市场销售农产品。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农产品贸易冲突不断升级,严重扭曲了国际农产品市场。


  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时,农产品贸易问题被确定为该轮谈判的中心议题。农业谈判主要在三大利益集团之间展开,即美国,欧共体和凯恩斯集团(即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新西兰、哥伦比亚、斐济、匈牙利,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乌拉圭十四国)。谈判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正的,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农产品贸易体系,从根本上减少农业补贴和保护,最终纠正世界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扭曲现象。乌拉圭回合原计划用四年的时间完成各项议题的谈判任务,然而由于农产品贸易谈判各方利益冲突,几度陷入破裂的边缘。经过多次艰苦的谈判,谈判各方终于在1993年12月15日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


二、农业协议主要内容

  农业协议文本共有13个部分共21个条款和5个附件,规定了适用的产品范围、有关农产品贸易的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建立农业委员会等内容。


(一) 适用的产品范围

  以协调编码制度(HS)为基础,农业协议定义的农产品范围为:(1)HS税则第一章至第二十四章(鱼及鱼产品除外);(2)HS编码2905.43(甘露糖醇)、HS编码2905.44(山梨醇)、HS税目33.01
(精油)、HS税目35.01--35.05(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HS编码3809.10(整理剂)、HS编码3823.06(2905.44以外的山梨醇)、HS税目41.01--41.03(生皮)、HS税目43.01(生毛皮)、HS税目50.01--50.03(生丝和废丝)、HS税目51.01--51.03(羊毛和动物毛)、HS税目52.01--52.03(原棉、废棉和已梳棉)、HS税目53.01(生亚麻)、HS税目53.02(生大麻)。


(二) 有关农产品贸易的规则

  有关农产品贸易的规则主要包括农产品市场准入、农业国内支持、出口补贴以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发展中国家在前三个方面要承担的义务,协议为它们规定了特殊和差别待遇。农业协议规定各成员对关税、国内支持与出口补贴所需做的减让承诺如下表所示。

乌拉圭回合有关农业补贴和保护的削减比例
发达国家(6年:1995至2000年)发展中国家(10年:1995至2004年)
关税 --全部农产品平均削减 --每项产品最低削减36%15%24%10%
国内支持 --综合支持量削减 (基期:1986至1988年)20%13%
出口补贴 --补贴额削减 --补贴量削减 (基期:1986至1990年)36%21%24%14%

注:(1)最不发达国家不需承诺削减关税或补贴;(2)关税削减的基础税率为1995年1月1日前的约束税率;对于未约束的关税,基础税率为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开始时的实施税率;(3)《农业协议》不禁止农产品出口补贴,但要削减出口补贴。


1、农产品市场准入

  由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用关税及名目繁多的非关税壁垒来限制它国农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从而引起世界农产品市场的扭曲。为此,农业协议通过关税化及降低关税的规定来削减农产品贸易壁垒。此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方还达成了增加农产品市场准入机会的协定,由此来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具体规定为:


  (1)关税削减基期:1986-88年;实施期限:从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为6年,发展中国家为10年。

  (2)关税削减幅度。从1995年开始分年度削减关税,如上表所示,按简单算术平均计算以1986-88年平均水平为基础,发达国家削减36%的普通关税及关税化的关税,发展中国家削减24%;发达国家对每个关税税目至少削减15%,发展中国家削减10%;约束所有农产品关税(包括关税化的关税)。


  (3)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现行的非关税措施应转化成相应的关税等值;允许个别成员在某种条件下(包括扩大市场准入和其他承诺),推迟关税化过程。


  关税等值的计算公式是:使用了非关税措施的某种农产品的关税等值=该产品的国内市场平均价格 -
该产品或相近产品的国际市场平均价格。关税等值是制订进口的从量税或从价税(即建立相应的关税)的依据,农产品加工品的关税等值一般等于农产品原料的关税等值乘以农产品原料占农产品加工品的比重。


  (4)成员方最低市场准入。协定规定,属于必须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当基准期(即1986-88年)的进口不足国内消费量的5%时,则该国应承诺建立最低进口准入机会。在协定实施期间的第一年,该国应给予的进口准入机会为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实施期限结束时,应扩大到5%;最低市场准入的实施通过关税配额来进行,即最低准入承诺的进口数量应享受较低的或最低的关税,而超过该进口量的任何进口则应征收关税化后的关税。


  (5)成员方现行市场准入。当一个成员某种农产品(须进行关税化的产品)在基准期的进口超过其国内消费量的5%时,协定要求该成员维持基期已经存在的市场准入机会。


  (6)特殊保障条款。协定对关税化的农产品建立了一个特殊保障机制,允许该国对进口的突然增加或价格下跌作出相应的反应,但这种特殊保障机制需通过谈判获得,并在有关成员的承诺表中注明。当农产品某年度的进口数量超过前3年进口量的平均水平(该水平根据该进口国的进口量占消费量的比例而确定),或者,当进口产品价格下降且低于1986-88年进口参考价格平均水平的10%时,该进口国可启用该机制。


  (7)特殊和差别待遇。协定放宽了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平均削减承诺为24%,最低削减为10%,实施期限为10年;发展中国家可灵活地建立关税上限约束;最不发达国家列入关税化及关税约束,但免于削减承诺。


2、农业国内支持

  为消除许多国家的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政策对农产品市场产生的不利影响,农业协议对不同的国内支持措施进行分类处理。农业协议把国内支持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不会引起贸易扭曲,免于削减承诺的措施,称“绿箱”政策;另一类是产生贸易扭曲,要求各国作削减和约束承诺,叫“黄箱”政策,“黄箱”中有一类措施不需削减,被称为“蓝箱”政策。协定还专门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农业国内支持与补贴的特殊差别待遇。


(1)免于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

  《农业协议》不要求约束和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与补贴措施,主要指的是“绿箱”政策措施。农业协议规定: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对农产品生产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对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均被认为是“绿箱”措施,属于该类措施的补贴被认为是“绿箱补贴”,任何国家均可免除削减义务。


  “绿箱”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一般农业服务,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粮食援助补贴;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收入保险计划;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农业资源储备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地区援助补贴。


(2)、要求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国作削减和约束承诺的国内支持与补贴措施,主要指的是那些容易引起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政策措施,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休耕补贴等,一般称“黄箱政策”。属于“黄箱政策”范围的农业补贴,叫“黄箱政策”补贴。《农业协议》规定用综合支持量(简称AMS)来衡量“黄箱政策”补贴的大小,并要求在约束该类补贴的基础上,逐步予以削减。


  1)国内支持削减承诺的政策范围。农业协议规定需要削减承诺的“黄箱”政策包括下述范围: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


  2)综合支持量。按农业协议的定义,综合支持量是用来衡量为支持农产品生产者而提供给某种农产品,或为支持广大农业生产者而提供给非特定产品的年支持水平的技术指标,一般用货币单位表示。


  3)削减综合支持量基期。国内支持削减承诺的基期为1986-88年。

  4)国内支持削减承诺。农业协议规定,自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在6年内逐步削减20%的AMS,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逐步削减13%的AMS。要求各国在执行期间每年的总AMS不能超过协定规定的AMS约束水平。对具体农产品(或所有农产品)的支持,只要其AMS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或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就无须削减其国内支持,即所谓的微量允许。《农业协议》规定,本来应属于“黄箱政策”的一些补贴,如果与农产品限产计划有关的(如休耕补贴等)可纳入“蓝箱政策”,列入基期总AMS的计算,但免予削减承诺,不受《农业协议》的约束和限制,有关国家可以自行决定政策的调整以便按要求削减AMS。


(3) 特殊和差别待遇

  在国内支持削减承诺上,农业协议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差别待遇:

发展中国家只需削减13%的AMS,且实施期限增加到10年;

发展中国家的一些“黄箱”政策也列入免予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


3、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被认为是对贸易扭曲最严重的政策措施,乌拉圭回合之前的各轮谈判只是成功地对工业品出口补贴进行了限制,本轮谈判才在削减农业出口补贴上取得进展,并达成如下协定:


  (1)削减基期:1986-90年;实施期限:发达国家为从1995年开始的6年,发展中国家为10年。

  (2)列入削减承诺的出口补贴措施范围:因农产品出口而实施直接补贴;以低于国内价格销售或处置政府库存;资助生产者的出口补贴;市场营销补贴;交通运输补贴;根据农产品纳入出口产品范围而定的补贴。


  (3)出口补贴削减承诺。农业协议规定,出口补贴削减以具体产品为基础的数量和价值削减为削减承诺方式。数量削减:以1986-90年的平均水平为基准,在实施期结束时,发达国家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减少21%,发展中国家削减14%;价值削减:以1986-90年的平均水平为基础,发达国家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减少36%,发展中国家削减24%。协定要求数量与预算支出削减以1986-90年的平均水平为基础,每年等量削减,或者在某些出口补贴已经增加的条件下,以1991-92年的平均水平为基础。


  (4)控制补贴的扩大。农业协议规定,如果在基期没有对某种农产品进行出口补贴,则禁止该国将来对该产品出口进行补贴。

  (5)对农产品加工品的规定。农业协议规定,农产品加工品的出口补贴只需削减预算开支。

  (6)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对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只需削减1986-90年平均水平的14%;对出口补贴的预算支出,只需削减1986-90年平均水平的24%;容许实施市场营销与国内运输补贴措施;削减的实施期限为10年。


4、关于继续农产品贸易改革的规定
  在发达成员实施其承诺的期限结束之前,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于2000年开始新的谈判,以继续农产品国际贸易改革进程。

5、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与农产品贸易有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规定。

(三)农业委员会
  为便利协议的实施,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了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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