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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WTO-入世后中外律师竞争什么

入世后中外律师竞争什么

作者:陈煜儒、高宗泽、任继圣、王黎明 阅读6122次 更新时间:2002-05-22

主持人:陈煜儒(本报记者)
受访者:高宗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任继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前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黎明(Acer电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法务代表)
 
主持人:10月26日至27日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和全国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际专业委员会年会在南京召开,参加年会的律师都是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他们不仅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而且外语水平都很高。在这个年会上,他们广泛深入地讨论了一系列与WTO相关的法律问题。面对入世,他们渴望找准自己的位子,希望经济一体化能带给中国律师业空前的繁荣;同时,他们也非常担心大量的外国同行进入中国后,会冲击正在成长中的年轻的中国律师业。中国律师与外国律师有竞争吗?入世后,他们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还是一种竞争关系?记者在这次会议上采访了行业内的有关人士。

 
任继圣:我国加入WTO之前或之后,对外国律师的开放,只有量的变化,没有质的变化。从法律的角度讲,中外律师没有竞争。因为1992年6月司法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现在中国境内已有100多个外国办事处,在近10年的对外国律师的开放中,中国律师的业务数量和质量的发展并没有受到影响。律师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国家属性,即律师是以法律为职业,而法律属于国家。每一个国家的律师必须依据其本国的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美国律师在中国不会被允许用中国法律进行工作,而且外国律师运用中国法律的能力永远不会超过中国律师。这是我在香港、美国和欧洲等国从事法律工作后得出的结论。

 
主持人:这样看来,从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角度讲,中外律师没有竞争,各做各的业务,井水不犯河水,那么,中国律师界为什么仍然发出了“狼来了,怎么办”的呼声呢?

 
任继圣:我现在担心的不是竞争,而是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办事处进入中国后,我们不能依法对其进行严格管理。依据《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办事处只能就其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方面的知识或国际惯例进行咨询服务;只能代表其客户与中国律师接触,请中国律师为其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另外,我国对外国律师还有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如不准外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在中国出庭;禁止外国律师在境内的办事处从事任何中国法律服务。如果我们严格依规定办事,就不会发生外国律师抢中国律师业务的事。

 
高宗泽:中国的律师队伍还比较年轻,规模相对国外的律师队伍还比较小,经济实力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外国的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后,如果他们与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合作,会有一些障碍,如合作的比例如何划分?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怎么承担?如果股份合伙,中国律师的投入量应该是多大?虽然我国在WTO的谈判中强调,外国所的律师不能从事中国法律服务业务,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这种保护恐怕是个问题。我们现在担心,外国所将来会吃掉我国优秀的法律人才。

 
王黎明:在律师的非诉业务这一块,我认为外国律师有很强的竞争力。国别不同,法律会不同,但法制的原则和精神一定是互通的。外国律师的敬业精神、收集证据的能力、看问题的角度和职业道德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我与很多国外的同行合作过,他们的整体素质要高于我很多。因此,我认为,中外律师的竞争是一个整体素质的竞争,并不是法律知识的竞争。

 
主持人:看来,大家对中外律师的竞争问题认识有所不同。靠国家的公权力来控制或管理法律服务,也许只是一个短暂的行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国家对法律服务的控制程度究竟有多大,还不好预测。

 
王黎明:是的。国家要想完全控制“服务”不太容易,对一个企业或公民来讲,民法自治的原则很重要,我想国家不会限制你要花钱咨询谁吧。国外的律师在中国境内提供其本国的法律咨询服务是可以的。在服务性领域中,外国律师是否可以根据WTO规则进来提供法律服务,进来到什么程度是我们应该研究的。国家无论制定什么样的管理规则,都必须符合WTO的规则。国家对律师业的管理应该着眼于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仅仅为了限制人家来竞争。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利用公权力维护自身的即得利益或某种特权,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主持人:WTO是通过国际条约表现的一个完整的、不断发展的法律体系,成员国之间虽然法律体系不同,但成员国的律师们在处理每一个涉外案件时必须努力沟通以求最终遵守WTO规则。那么,中外律师的合作前景如何呢?

 
任继圣:中外律师联合工作是一个正常的合作,不是谁吃掉谁的问题。我认为合作有初级合作和高级合作两种。初级合作就是互通信息,介绍案子。如涉及到外国法的案子,中国律师可以介绍给外国律师;涉及到中国法的案子,外国律师可以介绍给中国律师。高级合作是在一个项目或法律关系中,如果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国律师可以派到外国律师事务所配合工作,外国律师也可被派到中国律师事务所配合工作。但这种合作绝对不能超越本国的法律范围,否则就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是违法;二是法律服务质量没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