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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WTO-WTO多边贸易法律体制的建立

WTO多边贸易法律体制的建立

作者:卢成雁 阅读2382次 更新时间:2001-08-14

  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以其固有的历史驱动力,在短短的数百年中,推动着人类经济腾飞的同时,也将整个世界经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历史发展到今天,全球性和互相依存性成为世界经济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世界经济的全球性和互相依赖性,要求世界经济运行和管理的一体化。诸如消除贸易壁垒、投资的促进与保护、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和环境保护等等越来越多的带有跨国性质的问题,已远非一国所能独自解决。国际社会中的各个主权国家,在处理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时,必须以合作以求发展的姿态,与其他国家谋求对话和协调,在互相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发展。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在世界经济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国际社会已取得了卓越的成就。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被誉为当今世界“三大经济支柱”的国际经济组织,即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 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成立,而其中,“人们公认世界贸易组织起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在筹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时,美国等国家即开始酝酿建立一个处理国际贸易与关税问题的国际组织,以协调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促进贸易自由化。1946年2月,在美国倡议下,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成立了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并于同年10月在伦敦召开的筹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讨论了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1947年4月10日至10月3O日,在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与会各国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同时,进行了关税减让的多边贸易谈判,并在会议的最后一天就已经达成一致的有关多边贸易关系的协议和“关税减让表”签订了临时适用议定书。这些协议和“关税减让表”合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47》),在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之前,作为多边贸易规则临时适用。1947年11月,在哈瓦那召开的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但世界贸易组织并不能据此成立,还必须得到各国的具体批准。后来由于美国参议院认为宪章中的某些规定与美国的法律不符。未予批准、致使世界贸易组织没有正式建立起来。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虽然流产,但各国所达成的《GATT1947》继续在缔约国之间临时适用,为国际贸易建立了一个多边贸易法律框架。与《GATT1947》这个静态的法律文件相对应,缔约国逐渐形成了每年开会的惯例,并建立了代表理事会和常设秘书处等组织机构,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经济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以监督实施《GATT1947》,并继续组织有关关税与贸易问题的谈判。
  
  不断丰富和发展的《GATT1947》“临时”适用了近半个世纪。在其适用的过程中,在GATT主持下,进行了多轮谈判,每进行一轮谈判,在关税减让等贸易自由化方面都取得了或大或小的成果,推动着国际贸易向自由化方向迈进。但是,由于《GATT1947》的临时适用性质和协定本身存在的诸多缺陷,使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直到GATT主持的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从1986年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开始,至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部长级大会结束,经过了近八年的漫长磋商后,才取得了重大突破。乌拉圭回合谈判是CATT主持的范围最广、成果最多的一次,它不仅在货物贸易方面取得了许多新的突破,还将其确立的基本原则扩展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等领域,同时,还签订了《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以下简称“建立 WTO协定”),于 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了wTO(WTO成立后,GATT作为一个组织实体不再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功结束、WTO的成立,标志着国际经济和贸易关系进入了历史新纪元,是国际经济关系史和国际经济法律发达史上的大事。
  
  WTO“是一个负责监督实施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各项多边贸易协议与诸边贸易协议,以及今后谈判达成的各项多边贸易协议的伞形组织”,其职能除了监督各项多边规则的执行外,还为有关贸易问题提供进一步谈判的场所、审核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解决贸易争端作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WTO成立的本身固然对于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意义重大,但意义同样重大的是,与之相伴的多边法律体制的发展与健全,多边贸易法律体制是支撑着WTO对国际经济与贸易发挥作用的工具和杠杆。离开了国际多边贸易法律规则,WTO无法实现其基本职能,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自《GATT1947》临时适用开始,经过4O多年的发展,至WTO成立,多边贸易法津体系涉及的领域涵盖了国际贸易的诸多方面。形成了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共产存、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并举的国际多边贸易法律体制。
  
  WTO多边贸易法律规则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第一,建立WTO协定确立的总体规则,含有WTO的建立、范围、任务、构成、地位及预算及费用、决策、协定修改、成员国、成员国之间互不适用协定规则等内容;第二,货物贸易规则,主要包括《GATT1947》和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有关货物贸易的各项协定;第三、服务贸易规则,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第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规则,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协议);第六,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七,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的规则等。此外,还有四项仅对加入方有效的诸边贸易规则,包括《民用航空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这些贸易规则构筑了WTO多边贸易法律体制,反映了国际经济秩序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基本态势。